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祥青(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4591):
本院受理原告池君玲与被告叶祥青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叶祥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池君玲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叶祥青负担;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池君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06日
联系人:张凯水 联系电话:0576-82510527
联系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9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