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缪云德(身份证号:3310021982****431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诉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缪云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3772.02元及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1114.81元、费用4684.8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为实现本次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本金13772.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缪云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王正辉 联系电话:0576-82510558
联系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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